为了加快内蒙卓资县城镇化建设步伐,改善内蒙卓资县城镇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内蒙卓资县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内蒙卓资县卓资山镇中心城区棚户区
三、征收时间
2016年3月10日开始,整体推进,分区域实施,具体以征收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四、征收单位
卓资县人民政府
五、征收实施单位
卓资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六、内蒙卓资县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七、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平房(含简易二楼)的补偿办法及标准
(一)内蒙卓资县货币补偿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同等建筑面积评估确定。
(二)内蒙卓资县产权调换办法
根据征收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采用两种补偿标准,被征收人任选其一。
1、内蒙卓资县被征收房屋及设施的折算补偿标准(一):
(1)主住房:实行“征一还一”。
(2)附属房
房屋前檐高在2.8米以上的房屋按照1:1的标准进行调换;
房屋前檐高在2.2米至2.8米的,按照1:0.8的标准进行调换;
房屋前檐高在1.8米至2.2米的,按照1:0.5的标准进行调换;
(3)院落:按照1:0.3的标准进行调换。
(4)附属物:仅限压水井、渗水井、石窖、砖窖、土窖、果树,具体补偿价格,按卓资县2016年评估标准补偿价格执行。
另外对调换多层和高层顶层的房屋,折算面积和安置面积按1:1.2比例进行调换。
2、内蒙卓资县被征收房屋及设施的补偿标准(二):
(1)主住房:调换多层住宅或高层住宅的按照房屋权属标明的建筑面积以1:1.2和1:1.3比例进行调换。另外对调换多层建筑顶层的房屋按1:1.4比例进行,对调换高层建筑顶层的房屋按1:1.5比例进行。
(2)附属物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3)安置住房的装修费用由评估公司参照卓资县廉租房和公租房装修标准确定给予200元/㎡补偿。
3、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且在本市(镇)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补足五十平方米。
4、安置房的选择,以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定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交被征收房屋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钥匙等相关手续先后为序,领取选房证。并在指定的安置房源中按签约顺序号自由选择。异地回购安置房的地点、面积另见《安置房源分配表》,对异地回购房不满意可选择异地新建安置期房,房源另行公告。
八、安置方式
(一)安置房的位置及入住标准
1、位置:安置房地点、户型、建筑面积见征收现场公示(房屋户型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2、标准:安置房初步设计为毛坯房;安置房配有楼宇门及入户防盗门;安置房内水电暖配置齐全(包含水表、电表、供热管网入户),不包含有线电视互联网等
(二)内蒙卓资县安置房的差价结算
1、楼层差价结算
(1)调换高层1至6层和顶层以及多层各层没有楼层差价。
(2)调换高层从7至11层开始每层每平方米按安置房面积计算递增30元。
(3)调换12层及顶层以下各层每平方米按安置房面积计算另加180元。
2、面积差价结算
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安置房面积
(1)调换多层住宅房屋,如果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折算面积时,增加20平米之内按每平米1800元结算,超出20平米按市场价结算;如果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超出安置房面积时,超出部分按主住房评估价进行补偿。
(2)调换高层住宅房屋,如果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折算面积时,增加10平米之内,每平米按1800元结算;10平米以上至20平米之间的10平米,每平米按2200元结算;20平米以上按市场价结算。如果被征收房屋折算面积超出安置房面积时,超出部分按主住房评估价进行补偿。
(三)内蒙卓资县搬迁补助费
按照每户600元进行一次性补助。
(四)临时安置补偿费
1、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指原地回迁安置房和异地期房)交付使用前,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按主住房面积每月支付10元/㎡的临时安置费,最高不超过800元/月,支付时间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使用领取钥匙止。如未按时入住,进行续延。
2、对选择异地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对选择原地新建安置、异地新建安置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初定为12个月,标准同上。
3、选择货币补偿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五)奖励
在征收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移交征收人的,给予每户被征收人2000元奖励。凡超出规定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受任何奖励。
九、分户认定
同一院落只登记一个产权人,有同一院落的户口、结婚证,且与直系亲属事实上长期居住的,经所在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委会)、评估所、动迁组、房屋征收部门认定后,经公示无异议且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分户;
1、同一院落,拥有同一产权证的,与直系亲属分别居住在主、附房的,主房面积参与分户,附房面积一律不参与分户,且必须长期居住(满三年以上)。与直系亲属分别居住在主房,且主房各自具备独立居住使用管理功能的,且必须长期居住(满三年以上)。
2、同一院落,分别拥有两个以上产权证件,各自具备独立居住、使用、管理功能的,且实际产权所有人并非同一人的,可认定分户。但因购买邻居房屋等原因,实际产权人为同一人的,只是因为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造成拥有两个以上产权证件的,不予认定分户。
十、产权证办理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证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可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另行公告。
十一、房屋所有权等纠纷的处置办法
为确保内蒙卓资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的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同时由公证机关对被征收房屋办理证据保全,并将补偿金额或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手续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实行先征收后补偿。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2、被征收房屋为无主房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补偿结果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4、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但在房屋征收期限内租赁双方不能自行解除租赁关系的;
5、被征收房屋有抵押权,但在房屋征收期限内不能自行解除抵押关系的。
十二、违法违规建筑的处置
内蒙卓资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已灭失的建筑物与构筑物,不予补偿(特殊情况,一事一议确定)。凡在入户调查摸底,勘丈评估之后新建的房屋或者突击装修部分,属于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必须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
十三、被征收房屋的拆除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的时间搬迁后,被征收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拆除。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必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擅自拆迁房屋、附属物及设施,否则按所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价值予以扣除。
十四、方案执行
(1)在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内完成搬迁;房屋腾空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开始发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奖励费。同时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契、协议书等证件。
(2)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5)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二)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方案的完善与解释
本《方案》中的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本《方案》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仅适用于卓资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