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天政发〔2020〕79号
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省政府关于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执行标准的批复》(苏政复〔2020〕100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20〕111号)等规定,现公布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执行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执行标准。全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为一类地区,全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执行标准为69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3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6000元/人。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我区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我区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二、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报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备案的报告》,天宁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常州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备案的现行标准执行。
三、镇、各街道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
四、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镇、各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公布实施期间,已经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常州市受省政府委托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