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上虞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调整情况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征地拆迁补偿本次调整共划定三个区片:
(一)Ⅰ区片范围。百官、曹娥、东关、道墟、小越、梁湖、崧厦等7街道。
(二)Ⅱ区片范围。章镇镇、丰惠镇、上浦镇、汤浦镇、永和镇、驿亭镇、谢塘镇、盖北镇、长塘镇、丁宅乡等10镇(乡)。
(三)Ⅲ区片范围。下管镇、岭南乡、陈溪乡等3镇(乡)。
二、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各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如下: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区片Ⅰ为6.8万元/亩;区片Ⅱ为6.5万元/亩;区片Ⅲ为6.2万元/亩。
(二)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60%执行。
三、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的40%。
本通知内容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涉及的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征地区片综合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再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