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政综〔2017〕37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的通知》(闽政〔2017〕2号)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我市征地补偿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征地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物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二、福建省莆田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计算。市辖区的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统一为4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收耕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乘以1.0系数计发,征收鱼塘(原为耕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乘以0.65系数计发,征收果园、其他经济林地、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盐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乘以0.60系数计发,征收非经济林地、其他农用地、其他草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乘以0.4系数计发。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见附件。
三、福建省莆田市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补偿费按照1800元/亩执行。
四、本标准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仙游县可参照执行。
五、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照本文件标准补偿,征收涉及地上物的,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标准补偿。此前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的,仍按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福建省莆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日
土地类别 |
地类 调整系数 |
区片综合地价 |
青苗 补偿费 |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合计 |
|||
耕地 |
1.00 |
18000 |
27000 |
45000 |
1800 |
鱼塘(原为耕地) |
0.65 |
11720 |
17580 |
29300 |
/ |
果园 其他经济林地 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 盐田 |
0.60 |
10800 |
16200 |
27000 |
/ |
非经济林地 其他农用地 其他草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
0.40 |
7200 |
10800 |
18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