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地(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批复》(藏政函〔2021〕9号)要求,现将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予以公布。
一、西藏拉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起至本标准公布实施期间,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受理且批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执行的,各县(区)须按此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补齐差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逐级上报审批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执行。
三、各县(区)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他地类修正系数、特殊情况说明等详细内容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公布。各县(区)要切实履行征地主体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调查、听证、公告等工作。
附件:西藏拉萨市各县(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