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2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规定,我市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执行标准,并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苏政复〔2020〕120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助费用。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执行标准为:崇川区为二类地区,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5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7500元/人;海安市、如皋市、海门区、启东市、如东县、通州区为三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按照行政区划所在地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征地拆迁补偿)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