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冀政发〔2020〕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我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予以重新公布,各地按此标准实施征地补偿。
二、各类土地征收补偿执行统一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涵盖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的20%、安置补助费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的80%分配使用。
以上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雄安新区可参照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河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