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告(珠府函〔2021〕14号)
珠府函〔2021〕14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起至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公布期间,已报批用地补偿标准低于区片综合地价的,应按照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差额。
附件:珠海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珠海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
注:1.全市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0.45;
2.征收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3.征收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4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