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同一区片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照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
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对于因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以参照本标准补偿。
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20年1月1日之后各地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应按本标准落实征地补偿;2019年12月31日前各地已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按原上报标准执行。
附:山西省太原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