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北海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行贿罪对银海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主任谢某锋等人依法提起公诉。
经查,被告人谢某锋等人涉嫌贪污征地补偿款1.16亿余元,行贿700万元。
谢某锋在担任银海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伙同他人骗取征地补偿款后,与相关人员订立虚假协议掩盖事实真相,企图对抗组织调查。除涉嫌贪污犯罪外,谢某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伙同他人贿赂国家工作人员7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行贿犯罪。
近几年,国家多次强调在征地拆迁等领域,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对于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此外中央纪委、监察部多次下发通知,严肃强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查处了一批又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党风廉政状况比以往有明显好转,但违纪违法、侵犯群众权益的问题仍待进一步肃清。
个别人借助征地拆迁项目敛财、敛利,为了个人名利,罔顾法律法规,过着骄奢淫逸的日子,而有些老百姓却因不合理的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今天京平律师为您盘点征地拆迁中常见的套路,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1
拿政策、红头文件说事,拒绝合理补偿
“政策是上面定的,改不了,如果为你改变了政策,那对签了协议的人不公平!”
“即使我们想给你更高的补偿,上面也不会通过啊!”
上述的对话,是不是似曾相识?这是拆迁方常用的推辞话术——拿政策、红头文件做“挡箭牌”!
实践中,拆迁方常常拿着政策和红头文件当“尚方宝剑”,以证明自己的征地拆迁行为是合法的、制定的标准是合理的,广大被拆迁人容易陷入到政策不可改变的误区中,对其听之任之。
首先我们要知道,政策的定义和定位是什么?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拆迁政策是为了完成拆迁目标而制定的,便于其行使职权和管理。
其次,政策不等于法律,更不能违反法律,各级行政部门在征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作为,超越法律允许的界限,胡作非为,就是违法行为!
2020年1月1日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就土地征收补偿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十八条设定了我国征收补偿的原则是“不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任何的地方政策都不可偏离法律设定的这一大纲,被拆迁人把握住这一基本原则就不会轻易被拆迁方所牵制。
02
评估价低,难以满足之后的生活水平
“你看你家的这个老房子都掉渣了,值不了多少钱!”
“我们这都是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多少钱就按多少钱补偿,改不了!”
实践中,不合理的评估报告让被拆迁人吃尽了苦头。有些地方的拆迁方用评估报告来谈补偿,宅基地上的一套老房子才评估几百块钱一平方,而安置房却是几千元甚至几万元一平方的高价,老百姓没有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反而需要自掏腰包买面积,这是部分被拆迁人所处的现状。
这种评估报告偏离了合理补偿的法治轨道,严重降低了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无论是评估机构的选择还是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法律都给予了被拆迁人法律保护。
面对严重降低生活水平的评估报告,我们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时维权,切勿与拆迁方苦苦纠缠于评估报告是否合理的问题上。
03
以拆违代拆迁,达到低成本拆迁目的
“你这个房子没有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已经被认定为违建了!”
“你再不拆就把你这个房子定成违建,等到被违法拆迁了就没有补偿了!”
实践中,当被拆迁人在征收拆迁项目中对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满意而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拆迁方极有可能抛出“违建”这一说法,直接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进而威胁其违建无任何补偿,迫使被拆迁人在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最终达到低成本拆迁的目的。
事实上,20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后,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和审批手续才有了明确的规定。简单粗暴地认为所有的无证房均是违建或不同意拆迁即“成为”违建的做法是明显违法的情形!
首先,“凡是无证房一律都是违建”的认识是错误的。一般来说,无证房屋之所以无证,多数是因为历史原因,比如几十年前建房后没有办理相关证件,或者是因为家庭人口增加致使家庭住房紧张而搭建房屋,就扩建部分无法办理相关证件等。当然,也有部分人是由于对房屋的权属意识不强而未办证。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房,需要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其次,不论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相关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征收程序,征收项目的进行应当依法依规,确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拆迁方假借拆除违法建筑之名行征地拆迁之实,规避合法征收流程,给予被拆迁人低补偿或无补偿,这种行为无疑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04
事后不履行口头承诺,没地说理
“协议上只是一部分补偿,拆完了还会再给你一笔钱的!”
“行,你说的我们都答应你,赶快把协议签了吧!”
在征地拆迁的后期,被拆迁人往往需要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来将自己的诉求合法化、书面化。实践中,有的被拆迁人天真地相信拆迁方的口头承诺,稀里糊涂地签了字,或者屈服于拆迁方的恐吓、威胁而无奈签字,甚至还有一部分人随大流签了字。
那么,我们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不要签订空白协议。无论拆迁方给出的口头承诺多么诱人和优厚,落不到书面上相当于零,一切以书面协议上的拆迁补偿标准为依据。
◆必须对如何安置作出明确约定。拆迁补偿协议应以约定补偿为主,这里的补偿不仅包括补偿方式,也要明确具体补偿标准。比如选择安置房这一补偿方式,必须明确安置房的交付时间、地点、面积、违约责任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都会产生纠纷。
以上是京平律师盘点的征地拆迁中常见的套路,建议收藏!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坚决制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任何侵害公民合法利益的行为终将被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