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徐淮阜高速亳州段项目建设服务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涡阳县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6号)、《涡阳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涡政〔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涡阳县徐淮阜高速亳州段项目涉及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搬迁范围及对象
安徽省涡阳县徐淮阜高速亳州段项目涉及标里镇、陈大镇、义门镇、新兴镇、龙山镇、马店集镇和天静宫街道共等7个镇(街道)13个村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搬迁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搬迁当事人
搬迁人:涡阳县人民政府
搬迁部门: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搬迁实施单位:标里镇人民政府、陈大镇人民政府、义门镇人民政府、新兴镇人民政府、龙山镇人民政府、马店集镇人民政府,天静宫街道办事处
被搬迁人: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三、搬迁期限
搬迁期限:32日历天,自2022年5月1日(含)至2022年6月1日(含)。具体时间为:
1.调查登记、评估公示期限:10日历天,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0日(含)。
2.协议签订、搬迁交房期限:2022年5月30日(含)前。
四、房屋登记、确认和评估
(一)被搬迁房屋权属等由所属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登记和确认,调查登记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所属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规定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予以公示。被搬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五、徐淮阜高速公路亳州段项目征地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搬迁实行货币补偿方式,按被确认的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评估进行补偿,房屋价值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补偿包括:
1.房屋补偿费:按房屋评估价计算。
2.附属物及装饰装潢补偿费:按评估价计算。
3.搬迁补助费:根据核定的户内安置人口,按300元/人标准计算。
4.临时补助费:根据核定的户内安置人口,按每月500元/户计算,超过3人的,每超过1人增加100元。
对应安置户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停产停业补助费:对正在进行经营的合法经营户,经核准并按程序公示后,按时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六、安置途径
(一)徐淮阜高速公路亳州段项目征地安置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就近安置、自主建设”的原则。
(二)安置对象
徐淮阜高速亳州段项目涉及7个镇(街道)13个村庄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安置户。
(三)安置方式
按照“先搬先选”的原则,实行“一户一宅”宅基地安置。
(四)安置地点
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宅基地安置点选择在搬迁房屋所在村及周边。新宅基地选址按规定确定后,统一规划设计、村民自行建设。
(五)安置标准
徐淮阜高速公路亳州段项目征地按照“一户一宅”要求,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七、徐淮阜高速公路亳州段项目征地宅基地、安置户的界定
(一)界定的原则
1.以199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户数、人口为基础。
2.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为依据。
(二)安置户的界定
1.1994年9月30日前整户户口迁入本地的,并参与土地二轮承包、有承包地的现有常住农业户,可确认为安置户(以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准)。
2.搬迁公告下发前,有户口本、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没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实际原住本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户,也可确认为安置户。
(三)公示
被搬迁的房屋、安置户和户内安置人口等实行“三榜公示、两级确认”公示制度。
八、徐淮阜高速公路亳州段项目征地奖惩措施
(一)奖励期限及标准
被搬迁人在2022年5月25日(含)前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按被搬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在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30日(含)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按被搬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奖励50元/平方米。凡在2022年5月30日(含)前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每户再奖励1000元。
逾期不予奖励。对于虽然签订协议但没有按时搬迁腾空交钥匙的,不予奖励。
(二)未经审批或者未按照审批手续要求进行建设的,均为违章建筑。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违章临时建筑。
违章建筑或违章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
九、房屋拆除方式
被搬迁房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进行机械拆除。
十、其他事项
(一)加强资料归档管理。被搬迁房屋的相关资料包括会议记录、图像、合同、清册等相关原始资料,各工作组应及时按“一户一档”整理要求归档后,移交到所属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集中存档和管理。
(二)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严格按照评估工作规程,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标准,严肃工作纪律,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搬迁人应当积极配合搬迁工作。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以威胁恐吓、围攻辱骂、暴力殴打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搬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涡阳县徐淮阜高速亳州段项目涉及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涡阳县徐淮阜高速亳州段项目涉及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解答》执行。
十二、《涡阳县徐淮阜高速亳州段项目涉及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实施方案》由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镇(街道)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