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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毕克齐公路征地补偿方案,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及违章建筑补偿办法出炉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2-03-31
  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毕克齐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土左政字〔2016〕119号

  各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毕克齐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呼和浩特—毕克齐公路征地补偿方案,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及违章建筑补偿办法出炉

  内蒙古呼和浩特—毕克齐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为切实做好呼和浩特—毕克齐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呼准鄂铁路项目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01号)精神,按照我旗近年来征地拆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

  内蒙古呼和浩特—毕克齐公路建设项目是呼和浩特市的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途经我旗台阁牧镇、兵州亥区域服务中心、毕克齐镇。该项目的实施将大大缓解我旗交通运输压力,将进一步带动沿线社会经济相关产业和服务业的发展,形成一条新的经济走廊。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地区实际相结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征拆制度。

  三、征地拆迁补偿范围

  (一)公路新线正线用地;

  (二)公路建设规划设计上已有的用地;

  (三)不能恢复的临时用地及不能耕种的边角地,边角地按0.3亩认定(含0.3亩),具体数量按实有发生确定。

  (四)农田渠系恢复、农田道路恢复重建用地,具体数量按据实发生确定。

  (五)建设环境影响补偿费用在施工建设时根据实际确定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

  四、内蒙古呼和浩特—毕克齐公路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一)在综合考虑公路沿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土地征用按照分类地价给予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补偿费),依法补偿给被征地农户。

  (三)拆迁费包括拆迁建筑物补偿费、测绘费、评估费、搬迁费、奖励费、拆迁成本等。

  (四)征地拆迁费用在总费用内,由旗征收办统筹安排,调剂使用,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政策确定各类费用支付标准。

  (五)项目征用京藏高速公路北侧100米绿化工程(土左旗段)用地按照4万元/亩进行补偿,树木等地上附作物及机电井、配电、网围栏等配套基础设施和设计、监理等费用参照当时招标价格,根据实际支出予以补偿。

  五、内蒙古呼和浩特—毕克齐公路征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范围认定及补偿办法

  (一)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院落由所属乡镇、村委会出具用地来源证明给予补偿。

  (二)征收下列建筑物不予补偿:

  1、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和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2、旗人民政府已明确划定为禁止新建房屋的区域内建房的;

  3、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4、擅自建造在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房屋;

  5、无合法手续,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6、有争议的宅基地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或按司法程序办理。

  (三)对于未完工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和破损严重且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按照程序折价给予补偿。

  (四)房屋补偿以货币补偿方式,实行房地分离补偿(附属设施另行补偿)。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被征收房屋结合建筑容积率(指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与宅基地占地面积之比)确定的重置成本和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征收价格两部分组成。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土地及房屋面积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确定。

  1、内蒙古呼和浩特—毕克齐公路征地宅基地面积以每户600平方米为最高标准,大于等于600平方米,按600平方米计算,小于60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计算。

  2、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含0.75)以内的面积,对实有建筑面积按照2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建筑容积率在0.75以内的未建面积按照1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对建筑容积率在0.75—1.1(含1.1)之间的未建面积按照7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3、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1.1(含1.1)之间的面积,建筑容积率在0.75(含0.75)以内的建筑面积按照2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建筑容积率在0.75—1.1(含1.1)实有建筑面积按照1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未建面积按照7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4、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超出1.1的面积,建筑容积率在0.75(含0.75)以内的建筑面积按照2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建筑容积率在0.75—1.1(含1.1)之间建筑面积按照1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对容积率超过1.1的建筑面积按照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5、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1—15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奖励30000元,15—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0元,20—3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超过30日的不予奖励。

  6、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补偿。

  7、厂矿企业按市场评估予以补偿。

  (五)拆除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

  (六)因项目建设占用或损坏的农田水利设施,以实际恢复发生费用予以补偿。

  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理

  为加强征拆工作的协调和管理,旗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建设征地拆迁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财务专户管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采取旗、乡(镇)、村层层拨付方式进行拨付。

  七、工作经费

  为保证呼和浩特—毕克齐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征拆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总经费的5%安排。同时,按征地拆迁总经费的20%列支不可预见费。

  八、其他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旗征收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报旗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以补充方案下达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