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6日经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5]687号文批复广东省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10月12日以粤国土资(建)函[2016]26号文批复汕头市人民政府,汕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3日以汕国土资函[2016]1210号文批复我区,同意我区将陈店镇(流仙村)、司马浦镇(港美村、港洲村、华里西村、窖洋村、司下居委、溪尾朱村、下方村、下美村、下桥村、仙港村)、峡山街道(潮东村、东溪村、华桥村、陇美村、溪南村、义英居委)的集体土地890.41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项目(潮南段)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我区陈店镇(流仙村)、司马浦镇(港美村、港洲村、华里西村、窖洋村、司下居委、溪尾朱村、下方村、下美村、下桥村、仙港村)、峡山街道(潮东村、东溪村、华桥村、陇美村、溪南村、义英居委),土地面积共计890.41亩,土地地类:农用地863.25亩,建设用地20.04亩,未利用地7.12亩。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我区陈店镇流仙经联社;司马浦镇港美经联社、港洲村港口经联社、港洲村港上经联社、华里西经联社、窖洋村窖上经联社、窖洋村窖下经联社、窖洋村洋乌洲经联社、司下经联社、司下村司四经联社、司下村司五经联社、溪美朱村溪东经联社、下方经联社、下美村华底经联社、下桥经联社、仙港村桥头经联社、仙港村仙星经联社、仙港村新元经联社;峡山街道潮东经联社、东溪村草芳经联社、东溪经联社、华桥村南凤经联社、华桥村埔头经联社、陇美经联社、溪南经联社、义英经联社。本次征收土地根据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劳力安置及留用地安置采取留用地方式安置,征地面积、地类、补偿款额具体详见下表: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陈店镇流仙村,司马浦镇港美村、港洲村、华里西村、窖洋村、司下居委、溪尾朱村、下方村、下美村、下桥村、仙港村,峡山街道潮东村、东溪村、华桥村、陇美村、溪南村、义英居委。
五、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所属陈店镇流仙村,司马浦镇港美村、港洲村、华里西村、窖洋村、司下居委、溪尾朱村、下方村、下美村、下桥村、仙港村,峡山街道潮东村、东溪村、华桥村、陇美村、溪南村、义英居委调查核定的结果为准。
七、根据省征地社会保障有关规定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
八、本批次留用地安置问题按政策规定落实。
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征地各有关款项按约定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陈店镇流仙村,司马浦镇港美村、港洲村、华里西村、窖洋村、司下居委、溪尾朱村、下方村、下美村、下桥村、仙港村,峡山街道潮东村、东溪村、华桥村、陇美村、溪南村、义英居委,由被征收土地的村(居)委会根据规定并结合实际落实给被征地农民。
十、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0754—87908650
特此公告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