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基建”成了热搜词汇,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等轨道交通类建设项目作为新基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屡屡出现在各省市2020年重点投资项目清单当中。
依据以往的经验,开展、实施轨道交通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大量的土地,这意味着,新一轮的征地拆迁工作将随之开启。
鉴于此,京平律师就与轨道交通建设相关的征地拆迁问题进行了汇总整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征收范围
推动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哪些土地、房屋最有可能被征收呢?
通常,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铁路线路两侧会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若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由此,在规划建设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时,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很可能被划入征收拆迁范围。
征收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此外,《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据此,为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建设而征收土地、房屋的,应当遵循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的原则,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而且在此需要区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二者的程序和补偿标准是不同的。
如果征收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如果征收的是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积极发展城际高速铁路、城际轨道交通,推动轨道交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有助于提高民众出行效率,加快城市间各要素流动,促进城市群发展,拉动经济增长。可以说,轨道交通“新基建”已是大势所趋。
在当下大力推广、开展“新基建”之际,被征收人若遇到征地拆迁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