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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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山东枣庄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枣高征预公告〔2024〕10号南石西村、张范东村、南石东村、蒋庄村、匡山腰村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7-03
枣庄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枣高征预公告〔2024〕10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复元一路以东,振兴北路以西,大连路以南,湛江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石西村。
 
地块2位置范围:欣兴路以东,复兴路以西,君山路以南,大连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范东村。
 
地块3位置范围:复元二路以东,复元三路以西,宁波路以南,黑龙江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石东村。
 
地块4位置范围:复元四路以东,复元五路以西,湛江路以南,宁波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蒋庄村和南石东村。
 
地块5位置范围:复元二路以东,复元三路以西,宁波路以南,黑龙江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石东村。
 
 
 
地块6位置范围:复元二路以东,复元三路以西,宁波路以南,黑龙江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石东村。
 
地块7位置范围:复元二路以东,复元三路以西,宁波路以南,黑龙江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石东村。
 
地块8位置范围:复元三路以东,复元四路以西,大连路以南,湛江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蒋庄村。
 
地块9位置范围:复元二路以东,复元三路以西,宁波路以南,黑龙江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石东村。
 
地块10位置范围:企兴路以东,复兴路以西,蟠龙河南支以南,光明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范西村。
 
地块11位置范围:企兴路以东,复兴路以西,蟠龙河南支以南,光明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范西村。
 
地块12位置范围:昆仑山路以东,匡山南路以西,匡山公园以南,大连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匡山腰村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盈园中学东商业地块建设,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2拟用于天衢铝业三期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3拟用于振东产业园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4、地块6拟用兴城产创融合体商业建设,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5、地块8拟用兴城产创融合体道路建设,用途为道路交通用地;地块7拟用于兴城产创融合体绿地建设,用途为绿地与开敞空间;地块9拟用于九州双创园补空,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0、地块11拟用于恒兴北路建设,用途为道路交通用地,地块12拟用于纪阳生物(补空)建设,用途为防护绿地。
 
上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薛城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389号)、《关于枣庄市薛城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360号)和《关于枣庄市薛城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54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局、财政金融局、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兴仁街道办事处、兴城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拟于2024年7月2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枣庄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7月2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