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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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青浦区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青预征地告〔2024〕第342号徐泾镇陆家角村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7-01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青预征地告〔2024〕第342号
 
徐泾镇陆家角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青规划资源选预〔2024〕186号,国家拟征收你村7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青浦区徐泾镇 东至规划绿地,南至沈家浜,西至规划A18c-34地块,北至徐耀路
 
二、用途:幼托用地(徐泾镇徐耀路南侧A18c-35地块)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青浦区征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资源所、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所属村委会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4年07月12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联系人:周园、钱献宾 联系地址: 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59200962 监督电话:33861923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4 年 06 月 30 日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青预征地告〔2024〕第342号
 
徐泾镇陆家角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青规划资源选预〔2024〕186号,国家拟征收你村7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青浦区徐泾镇东至规划绿地,南至沈家浜,西至规划A18c-34地块,北至徐耀路
 
二、用途:幼托用地(徐泾镇徐耀路南侧A18c-35地块)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青浦区征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资源所、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村委会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4年07月12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联系人:周园、钱献宾联系地址: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59200962监督电话:33861923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4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