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预公告
单征预公告〔2024〕40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3:四至范围:北、南邻路,东邻单县海吉亚医院有限公司,西邻单县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面积0.7069公顷,其中:农用地0.7069公顷(全部为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县南城街道办事处单楼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3拟用于单县2024年重点城建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2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南城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4月22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将现场调查结果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将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单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1个二级区片,二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00.5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包干方式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不低于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8号)。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5月8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单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帅,联系电话:0530-4679815。
单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