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征预公告〔2024〕2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博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一位置范围:土地坐落于域城镇北域城村,东至北域城草地、林地,南至石沟河,西至北域城林地,北至北域城林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域城镇北域城村。
地块二位置范围:土地坐落于域城镇北域城村,东至北域城林地,南至北域城林地,西至北域城林地,北至石沟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域城镇北域城村。
地块三位置范围:土地坐落于域城镇北域城村,东至国有建设用地,南至北域城交通服务场站,西至北域城公路,北至北域城旱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域城镇北域城村。
以上地块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征收土地位置图见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城镇建设用地,用途为交通用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征收情形,符合土地征收有关规定。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博山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域城镇政府拟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公布的博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II 级区片每亩标准补偿6.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博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被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博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博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博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博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联系人:孙庆省,联系电话:2758841。
博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