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2022年第二批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宁政土批字{2022}243号
海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海原县2022年第二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海政发[2022]5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县将甘城乡、高崖乡、三河镇、郑旗乡、官桥乡、李俊乡、李旺镇、曹洼乡、贾塘乡等9个乡镇48个村集体所有农用地4.0526 公顷(耕地3.1133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939公顷转用为集体建设用地,以上土地共计4.1465公顷,作为海原县2022年第二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由你县严格按照“一户一宅”政策和自治区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按户逐宗批准供应。
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