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
宁政土批字〔2024〕11号
海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海原县2024年第一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的请示》(海政发〔2024〕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县将关庄乡窑儿村集体所有农用地0.0472公顷(不占用耕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作为海原县2024年第一批次村庄建设用地。
你县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及时兑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切实做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后,方可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动工建设。
本次批准转用、征收的土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建设不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你县依法审批。涉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在供地前必须完成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评审。工业、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给。
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