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宁政土批字〔2024〕13号
固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固原市2024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固政发〔2024〕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将原州区头营镇南屯村集体所有农用地0.5518公顷(耕地0.5518公顷)转用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作为固原市2024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你市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及时兑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切实做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后,方可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动工建设。
本次批准转用、征收的土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建设不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你市依法审批。涉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在供地之前必须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业、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给。
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