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次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宁政土批字〔2024〕25号
贺兰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贺兰县2024年第一批次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请示》(贺政发〔2024〕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县将常信乡潭渠村、洪广镇北庙村集体所有农用地0.5462公顷(耕地0.1685公顷)、未利用地0.0452公顷转用为集体建设用地,以上土地共计0.5914公顷,作为贺兰县2024年第一批次集体建设用地。
本次批准转用的土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建设不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你县依法审批。涉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在供地之前必须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
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