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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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红寺堡扬水-同心县韦州调蓄水设施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4〕3号下马关镇西沟村

文章来源: 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5-15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红寺堡扬水-同心县韦州
 
调蓄水设施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宁政土批字〔2024〕3号
 
同心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红寺堡扬水-同心县韦州调蓄水设施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同政发〔2024〕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县将下马关镇西沟村集体所有农用地0.8562公顷(不占用耕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将下马关镇西沟村14.7063公顷集体农用地(不占用耕地)办理征收手续作为水库水面用地,以上土地共计15.5625公顷,作为红寺堡扬水-同心县韦州调蓄水设施工程用地。
 
你县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及时兑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切实做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后,方可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动工建设。本次批准转用、征收的土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建设不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
 
涉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在供地前必须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