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宁政土批字〔2024〕47号
永宁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永宁县2024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永政发〔2024〕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县将胜利乡许旺村、胜利村集体所有农用地7.8575公顷(耕地5.2434公顷)转用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将胜利乡国有农用地0.0018公顷(耕地0.0015公顷)转用为建设用地,以上土地共计7.8593公顷,作为永宁县2024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你县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及时兑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切实做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后,方可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动工建设。同时,及时组织办理相关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依法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并及时兑现收回土地各项补偿费用。
本次批准转用、征收的土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建设不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你县依法审批。涉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在供地之前必须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业、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给。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