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宁政土批字〔2024〕31号
隆德县人民政府:
你县《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隆德县边庄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隆政发〔2024〕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县将山河乡山河村集体所有农用地9.2584公顷(不占用耕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将山河乡山河村集体所有农用地12.2176公顷(不占用耕地)办理征收手续作为水库水面用地,以上土地共计21.476公顷,作为隆德县边庄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你县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及时兑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切实做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后,方可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动工建设。同时,及时组织办理相关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注销登记。
本次批准转用、征收的土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建设不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涉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在供地之前必须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
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