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苏政地G〔2024〕13号
灌南县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你县《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办理灌南县2024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事项的请示》(灌政文〔2024〕5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将位于新安镇1.7964公顷集体农用地(耕地1.323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7964公顷,其中转用集体农用地1.7964公顷。
二、你县需落实补充耕地,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后期管护工作。
三、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202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