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征预公告〔2024〕2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浚河,西至明德路,南至滨河南路,北至滨河北路;面积:0.0692公顷,其中:农用地0.0692公顷(耕地:0.0692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兴水社区。
地块2:四至范围:东至浚河,西至明德路,南至滨河南路,北至滨河北路;面积:1.6202公顷,其中:农用地1.6202公顷(耕地:1.6202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兴水社区、金城社区。
地块3:四至范围:东至浚河,西至明德路,南至滨河南路,北至滨河北路;面积:0.0974公顷,其中:农用地0.0974公顷(耕地:0.097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金城社区。
地块4:四至范围:东至浚河,西至明德路,南至滨河南路,北至滨河北路;面积:0.0401公顷,其中:农用地0.0401公顷(耕地:0.0401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兴水社区、金城社区。
地块5:四至范围:东至浚河,西至明德路,南至滨河南路,北至滨河北路;面积:0.0044公顷,其中:农用地0.0044公顷(耕地:0.004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金城社区。
地块6:四至范围:东至浚河,西至明德路,南至滨河南路,北至滨河北路;面积:0.0818公顷,其中:农用地0.0818公顷(耕地:0.0818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兴水社区、金城社区。
地块7:四至范围:东至浚河,西至明德路,南至滨河南路,北至滨河北路;面积:0.0088公顷,其中:农用地0.0088公顷(林地:0.0088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金城社区。
地块8:四至范围:东至浚河,西至明德路,南至滨河南路,北至滨河北路;面积:0.0014公顷,其中:农用地0.0014公顷(耕地:0.001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东苑社区。
地块9:四至范围:东至浚河,西至明德路,南至滨河南路,北至滨河北路;面积:1.1084公顷,其中:农用地1.1084公顷(耕地:1.108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蒙阳社区。
地块10:四至范围:东至浚河,西至明德路,南至滨河南路,北至滨河北路;面积:1.2094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2094公顷(住宅用地:1.209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蒙阳社区。
地块11:四至范围:东至浚河,西至明德路,南至滨河南路,北至滨河北路;面积:0.0128公顷,其中:农用地0.0128公顷(林地:0.0128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兴水社区。
地块12:四至范围:东至浚河,西至明德路,南至滨河南路,北至滨河北路;面积:0.0028公顷,其中:农用地0.0021公顷(设施农用地:0.0021公顷);未利用地0.0007公顷(河流水面0.0007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金城社区。
地块13:四至范围:东至浚河,西至明德路,南至滨河南路,北至滨河北路;面积:0.2168公顷,其中:农用地0.2168公顷(林地:0.2168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金城社区。
地块14:四至范围:东至浚河,西至明德路,南至滨河南路,北至滨河北路;面积:0.0345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0041公顷(河流水面:0.0041公顷),建设用地:0.030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蒙阳社区。
地块15:四至范围:东至浚河,西至明德路,南至滨河南路,北至滨河北路;面积:0.013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13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蒙阳社区。
地块16:四至范围:东至浚河,西至明德路,南至滨河南路,北至滨河北路;面积:0.0004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00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蒙阳社区。
地块17:四至范围:东至浚河,西至明德路,南至滨河南路,北至滨河北路;面积:0.056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561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蒙阳社区。
地块18:四至范围:东至浚河,西至明德路,南至滨河南路,北至滨河北路;面积:0.0134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13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蒙阳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10拟用于兴水河公园与绿地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园与绿地。
地块11-18拟用于兴水河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 、三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平邑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2月26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平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I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9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平邑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平邑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平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鲍科长,联系电话:0539-4292841。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