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浦)征地补告〔2024〕第1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浦预征地告〔2022〕第198、199、200、201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浦东新区泥城镇,浦东新区泥城镇彭庙村十三组,浦东新区泥城镇中泐村,浦东新区泥城镇中泐村八组,浦东新区泥城镇中泐村九组,浦东新区泥城镇中泐村六组,浦东新区泥城镇中泐村十八组,浦东新区泥城镇中泐村十九组,浦东新区泥城镇中泐村十五组,浦东新区泥城镇中泐村四组 (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 109154.70 平方米、建设用地 44957.40 平方米、未利用地 10533.60 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164645.70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 151.50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95元/平方米,蔬菜地8.7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4 年 05 月 19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临港新片区规划土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 浦东新区 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言岭 联系地址:南汇新城镇申港大道200号
联系电话:68281085 监督电话:68283763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4 年 0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