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征公告〔2024〕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预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主体
潜山市人民政府。
二、土地征收项目
潜山市源潭镇南部片区1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城镇道路用地、防护绿地、干渠用地、供燃气用地、工业用地;潜山市源潭镇南部片区2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城镇道路用地、防护绿地;潜山市源潭镇南部片区3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城镇道路用地;潜山市源潭镇镇区城镇道路用地。
三、土地征收范围本次土地征收共涉及10个地块,位于源潭镇长和居委会、斗塘村境内,共预征收农民集体土地4.7193公顷,其中:农用地4.7193公顷、建设用地0.0000公顷。预征收源潭镇长和居委会境内农民集体土地2.9051公顷(含农用地2.9051公顷、建设用地0.0000公顷)、斗塘村境内农民集体土地1.8142公顷(含农用地1.8142公顷、建设用地0.0000公顷)。
不涉及已启用的“三区三线”的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四、土地征收目的为了保障地方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项目需要,预征收土地主要用于城镇道路用地、防护绿地、工业用地。
五、土地现状调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预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预征土地上抢栽、抢建、抢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七、本公告在预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和村、组进行张贴,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