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政府:
《长岭县人民政府关于中车长岭一号10 万千瓦风电项目用地的请示》(长政文〔2024〕3 号)收悉。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将农民集体农用地3.2277公顷(其中耕地3.134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用于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严禁违法违规使用土地。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2024 年4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