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源征预公告〔2024〕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沂源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沂源县华源路以东、原城西加油站北侧地段,征收土地面积和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麻街道西上高庄村村民委员会、西下高庄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南麻街道东高庄村居民点以东、南麻大街西侧地段,征收土地面积和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麻街道东高庄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3位置范围:位于沂源县振兴西路以北、润泽佳苑小区西北侧地段,征收土地面积和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麻街道西台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4位置范围:位于沂源县人民路中段南侧地段,征收土地面积和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悦庄镇西埠村村民委员会、南埠村村民委员会。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公共事业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地块2拟用于商业服务业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沂源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743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地块3拟用于城镇住宅开发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居住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沂源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743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地块4拟用于公共事业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上述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南麻街道办事处、悦庄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9月30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公布的沂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亩补偿7.2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沂源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沂源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沂源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3 月7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琳;联系电话:0533—3247700。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