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泰山征预公告〔2024〕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泰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东至滨河大道,西至中夏村土地,北至颐博路,南至南夏社区。
地块2范围:东至滨水景观大道、西至中夏村、北至颐博路、南至一天门大街。
地块3范围:东至滨水景观大道、西至中夏村、北至颐博路、南至一天门大街。
地块4范围:东至滨水景观大道、西至中夏村、北至颐博路、南至一天门大街。
地块5范围:东至唐夏路,西至S103泰楼路,北至滨河大道,南至旧县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夏村、中夏村、南夏村、西夏村、北店子村、前旧县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地块1拟用于新型工业化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开发用途为道路用地、防护绿地、公园绿地。地块2、3、4拟用于成片开发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防护绿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岱岳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367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地块5拟用于文博会展组团道路项目,开发用途为道路用地、防护绿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拟于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3月1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14号)公布的泰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区片,III级区片农用地、建设用地每亩补偿7.6万元;未利用地每亩补偿6.1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按照泰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泰山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泰山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泰山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泰山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538-6189816
泰安市徂徕山汶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0538-8912069
泰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泰山征预公告〔2024〕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泰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东至滨河大道,西至中夏村土地,北至颐博路,南至南夏社区。
地块2范围:东至滨水景观大道、西至中夏村、北至颐博路、南至一天门大街。
地块3范围:东至滨水景观大道、西至中夏村、北至颐博路、南至一天门大街。
地块4范围:东至滨水景观大道、西至中夏村、北至颐博路、南至一天门大街。
地块5范围:东至唐夏路,西至S103泰楼路,北至滨河大道,南至旧县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夏村、中夏村、南夏村、西夏村、北店子村、前旧县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地块1拟用于新型工业化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开发用途为道路用地、防护绿地、公园绿地。地块2、3、4拟用于成片开发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防护绿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岱岳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367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地块5拟用于文博会展组团道路项目,开发用途为道路用地、防护绿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拟于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3月1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14号)公布的泰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区片,III级区片农用地、建设用地每亩补偿7.6万元;未利用地每亩补偿6.1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按照泰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泰山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泰山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泰山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泰山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538-6189816
泰安市徂徕山汶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0538-8912069
泰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