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嘉预征地告〔2024〕第 10 号
江桥镇新华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嘉规划资源选预〔2023〕181号、嘉发改审〔2019〕61号,国家拟征收你村 泾南、泾北 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
东至曹秀路、南至南虬江、西至界泾、北至金园八路
二、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储备江桥镇1904号地块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告知书发布后,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嘉定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相关部门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4年2月6日。
六、本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五)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六)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相关部门反映。
土地 补偿联系人:顾黎毓 联系电话:59521151 联系地址: 金沙路68号
房屋 补偿联系人:夏正梁 联系电话:59917220 联系地址: 博乐路73号
劳动力安置联系人:周志远 联系电话:59525556 联系地址: 金沙路58弄64号
监督电话:69530109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