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征预公告〔2023〕5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邑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3范围:黄金路以南,华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温水镇温泉村。
地块4范围:黄金路以北,华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温水镇温泉村。
地块5范围:温凉河路以南,丰华苑小区以东,仲子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金城社区。
地块6范围:温凉河路以北,河泉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河湾社区。
地块7范围:板桥路以东,黄金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小南泉社区、大东阳村。
地块8范围:黄金路以南,板桥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大东阳村、小南泉社区。
地块9范围:板桥路以东,滨河西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白庄村。
地块10范围:文化路以东,板桥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白庄村。
地块11范围:黄金路以南,日兰高速以北,新石铁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温水镇温泉村。
地块12范围:黄金路以北,银山路以东,丰山东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小井村。
地块13-16范围:日滕线以西,德胜村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仲村镇三合四村。
地块17范围:银花路以南,黄金路以北,泰山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保定社区。
地块18范围:平居路以南,平成路以北,滨河西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河湾社区。
地块19范围:平居路以南,平成路以北,厚德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新建庄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2拟用于工业大道绿地,开发用途为防护绿地;地块3拟用于工业大道道路,开发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地块4拟用于振业路,开发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地块5拟用于丰华苑东路,开发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地块6拟用于御园广场,开发用途为广场用地;地块7拟用于裕瑞机械,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8拟用于石崮路和汉阙路,开发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地块9拟用于刘宏刀具门口道路绿地,开发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和防护绿地;地块10拟用于卫禾传动门口道路绿地,开发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和防护绿地;地块11拟用于高瓴食品门口绿地,开发用途为防护绿地;地块12拟用于鑫诚源消防器材门口绿地,开发用途为防护绿地;地块13-14拟用于百翔手套门口绿地,开发用途为防护绿地;地块15-16拟用于百翔手套门口道路,开发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地块17拟用于保定社区,开发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18拟用于河湾社区,开发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19拟用于新建庄社区,开发用途为居住用地,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平邑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20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平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I级区片每亩补偿6.6万元,II级区片每亩补偿6.4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平邑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平邑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平邑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鲍科长,联系电话:0539-4292841。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