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兰征预公告〔2023〕30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鄅古城村,柳青街道东部,东至鄅古城村其他林地、西至鄅古城村旱地、南至鄅古城村村庄用地、北至鄅古城村其他林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柳青街道鄅古城村。
地块2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洪家店村、小里庄村,柳青街道北部,东至、西至、南至、北至洪家店村其他林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柳青街道洪家店村、小里庄村。
地块3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大官苑社区(原冉家屯村),柳青街道中部,东至大官苑社区(原冉家屯村)宅基地、西至大官苑社区(原冉家屯村)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南至大官苑社区(原冉家屯村)其他林地、北至大官苑社区(原冉家屯村)农村宅基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柳青街道大官苑社区(原冉家屯村)。
地块4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大官苑社区(原前皮庄村)、大官苑社区(原后皮庄村)、大官苑社区(原冉家屯村),柳青街道中部,东至大官苑社区(原冉家屯村)农村宅基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西至汶河路、南至大官苑社区(原前皮庄村)、大官苑社区(原冉家屯村)农村宅基地、北至大官苑社区(原后皮庄村)农村宅基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柳青街道柳青街道大官苑社区(原前皮庄村)、大官苑社区(原后皮庄村)、大官苑社区(原冉家屯村)。
地块5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西南曲坊村,柳青街道中部,东至西南曲坊村水浇地、西至西南曲坊村水浇地、果园、南至西南曲坊村其他林地、北至西南曲坊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柳青街道西南曲坊村。
地块6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南范村、西南曲坊村,柳青街道中部,东至西南曲坊村水浇地、西至南范村、西南曲坊村水浇地、南至南范村、西南曲坊村其他林地、北至西南曲坊村城镇村道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柳青街道南范村、西南曲坊村。
地块7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柳青苑社区(原徐家屯村)、叶城子村,柳青街道中部,东至温凉河路、西至汤河路、南至柳青苑社区(原徐家屯村)农村宅基地、北至南京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柳青街道柳青苑社区(原徐家屯村)、叶城子村。
地块8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柳青苑社区(原徐家屯村),柳青街道中部,东至汤河路、西至柳青苑社区(原徐家屯村)农村宅基地、南至柳青苑社区(原徐家屯村)农村宅基地、北至柳青苑社区(原徐家屯村)农村宅基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柳青街道柳青苑社区(原徐家屯村)。
地块9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潦沟村,柳青街道中部,东至孝河路、西至潦沟村农村宅基地、南至天津路、北至济南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柳青街道潦沟村。
地块10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小朱夏村、大朱夏村,柳青街道西部,东至小朱夏村农村宅基地、西至沂山路、南至北京路、北至小朱夏村农村宅基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柳青街道小朱夏村、大朱夏村。
地块11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小朱夏村、赵庄村,柳青街道西部,东至沂山路、西至北京路、南至小朱夏村农村宅基地、北至小朱夏村农村宅基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柳青街道小朱夏村、赵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古城北区A区还建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
地块2拟用于金殿社区B区还建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
地块1-2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49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3拟用于金河社区东区还建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
地块4拟用于金河社区西区还建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
地块5拟用于金升社区E区还建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
地块6拟用于金升社区F区还建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
地块7拟用于柳青苑社区东区还建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
地块8拟用于柳青苑社区西区还建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
地块9拟用于桥坊社区还建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
地块10拟用于朱夏社区B区还建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
地块11拟用于朱夏社区C区还建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
地块3-11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柳青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 11月3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临沂市兰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9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振锋,联系电话:0539-8051828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