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高征预公告〔2023〕1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浞景路(宝通街-珠光街段);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街东魏家、治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2位置:高三路绿化带(桃园街-梨园街段);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闫家张营、张营南埠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3位置:高三路(樱前街-宝通街段);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家张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4位置:高四路(梨园街-樱前街段);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家张营,张营南埠、吉家张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5位置:珠光街(高二路东侧段);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街东魏家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6位置:高新一路绿化带(玉清街—樱前街段);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油房、河洼、王家庄子、刘家道、杨家庄子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7位置:高新二路绿化带(健康街-穆响路段);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邱家、二甲李、黄家街、治浑街、街东魏家、赵家石门、谷家石门、高铁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8位置:高三路(桃园街-梨园街段);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闫家张营、张营南埠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9位置:桃园街绿化带(高三路至高四路段);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刘家张营、吉家张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10位置:新二街(新昌二路-新昌三路段);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王家寨子、梁家寨子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11位置:新昌一路(青银高速两侧);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油房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12位置:新昌四路(新三街南侧);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家寨子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13位置:新昌七路(新一街-新昌街段);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庄家、傅家、寺后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14位置:工业一街(钢一路-钢二路段);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曹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15位置:新钢街办南支路(钢二路西侧);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曹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16位置:梨园街(高七路路口处);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蔡家集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17位置:桃园街以北、浞河西岸;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河洼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18位置:桃园街以南、西浞河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河洼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19位置:浞河宝岛范围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邱家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20位置:新昌三路以东、东浞河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家寨子、梁家寨子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21位置:新昌四路与健康街交叉口东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西坡、梁家寨子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22位置:健康街以北、西瀑沙河两侧;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冯家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23位置:新一街以北、东瀑沙河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庄家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浞景路(宝通街-珠光街)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2拟用于梨园街(高三路--高四路)两侧口袋公园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3拟用于高三路(樱前街-宝通街)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4拟用于高四路(梨园街-宝通街)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5拟用于珠光街(潍县中路-永春路、高一路-高四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6拟用于高一路(玉清街—樱前街)口袋公园提升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7拟用于高二路(健康街--穆响路)两侧口袋公园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8拟用于城发先进制造产业园配套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9拟用于桃园街(高三路—高四路)口袋公园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10拟用于新二街(电厂路-新昌五路)道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11拟用于新昌一路(玉清街-新昌街)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12拟用于新昌四路(新二街-新三街)道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13拟用于新昌七路(健康街-新昌街)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14拟用于工业一街(钢一路-钢二路)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15拟用于新钢街办南支路(钢一路-钢二路)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16拟用于梨园街(高七路-杨瓦路)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17-19拟用于西浞河景观提升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20、21拟用于高新区东浞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22拟用于高新区西瀑沙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23拟用于高新区东瀑沙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财政局、软环境局及清池街道、新钢经济发展区、新昌经济发展区、汶泉发展区拟于2023年8月10日起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奎文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74万元、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3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潍坊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5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潍坊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潍坊市高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用途管制科,联系电话:0536-8530928。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
发布日期: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