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高征预公告〔2023〕15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潍胶路以南、钢二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西黄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2位置:钢城三路(崇文街-毛白羊路)段;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3位置:高新六路(樱前街-宝通街)段;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吴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4位置:高三路绿化带((桃园街-梨园街段);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闫家张营、张营南埠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新钢潍胶路南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2拟用于钢城三路(崇文街-毛白羊路)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3拟用于高新六路(樱前街-宝通街)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4拟用于高三路(桃园街-梨园街)两侧口袋公园工程,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财政局、软环境局及新钢经济发展区、汶泉发展区拟于2023年9月1日起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奎文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3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潍坊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5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潍坊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潍坊市高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用途管制科,联系电话:0536-8530928。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发布日期: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