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征预公告〔2023〕9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原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光明东街以东、兴工东街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八里园村。
地块2、4、5范围:光明东街以东、兴工东街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八里园村。
地块3范围:三义街以北、仁和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小宋村、王富堂村。
地块6范围:平尹公路以北、仁和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大五里村。
地块7范围:北园路以北、东三环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蒋庄村、董家坡村、贾庄村。
地块8范围:北外环路以北、化工园区主干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荆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德州汇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增产12000吨海藻糖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4、5拟用于宜瑞安(山东)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变性淀粉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3拟用于德州科亿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年热处理及发蓝(发黑)10000吨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6拟用于国康(德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年产5000台(套)高端医疗及康复设备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7拟用于山东安贝仓储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年产60万块钢托盘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8拟用于平原新东明树脂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不饱和聚酯树脂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以上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原县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7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平原县自然资源、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德原街道拟于2023年2月10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平原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3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6.6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4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9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平原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平原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平原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平原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4-4250020
平原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发布日期: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