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预公告
泗征预公告〔2023〕1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位于泗水县泉兴路以南、圣兴路以西,四至为:东至圣兴路;南至规划二路;西至金庄镇孟家村土地、北曹村土地;北至泉兴路。
用途:工业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庄镇乔家村、孟家村、北曹村
地块2范围:位于泗水县规划二路以南、圣工路以西,四至为:东至圣工路;南至金庄镇北玉沟前村土地;西至金工一路;北至规划二路。
用途:工业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庄镇北玉沟后村、北玉沟前村
地块3范围:位于泗水县泉兴路以北、圣工路以西,四至为:东至圣工路;南至泉兴路;西至金庄镇乔家村土地、北玉沟后村土地;北至金庄镇乔家村土地。
用途:工业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庄镇乔家村、北玉沟后村
地块4范围:位于泗水县泉兴路以北、圣工路以西,四至为:东至圣工路;南至泉兴路;西至金庄镇乔家村土地;北至无穷食品(泗水)有限公司。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庄镇乔家村、北玉沟后村
地块5范围:位于泗水县泉兴路以南、圣兴路以西,四至为:东至圣兴路;南至金庄镇孟家村土地、乔家村土地;西至金工二路;北至泉兴路。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庄镇乔家村、孟家村
地块6范围:位于中垦(泗水)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南、圣康路以西,四至为:东至圣康路;南至金庄镇西王家庄村土地、济河街道东王家庄村土地;西至金庄镇西王家庄村土地;北至中垦(泗水)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用途:仓储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庄镇西王家庄村、济河街道东王家庄村
地块7范围:位于济宁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以北济河街道鲁舒村,四至为:东至水泥路;南至济宁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西至济河街道鲁舒村;北至济河街道鲁舒村。
用途:工业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河街道鲁舒村、西高村
地块8范围:位于泗水县等闲谷艺术小镇旅游道路以东、济河街道龙湾套村,四至为:东至济河街道龙湾套村土地、圣水峪镇东仲都村土地;南至圣水峪镇东仲都村;西至等闲谷艺术小镇旅游道路;北至济河街道龙湾套村土地。
用途:商业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河街道龙湾套村、圣水峪镇东仲都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地块1拟用预制菜全产业链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已纳入《泗水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内,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2拟用于智能终端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已纳入《泗水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内,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3拟用于无穷食品(泗水)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已纳入《泗水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内,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4拟用于泉兴路道路提升及绿化亮化工程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5拟用于泉兴路道路提升及绿化亮化工程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6拟用于中垦流通·泗水农产品智慧物流园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仓储用地,已纳入《泗水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内,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7拟用于新型智能装配式建材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已纳入《泗水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内,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8拟用于山舍主题酒店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商业用地,已纳入《泗水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内,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拟于2023年7月11日至2023年8月9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泗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两个区片,一级区片每亩补偿6.4万元,二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泗水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于公告结束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孔欣欣;联系电话:0537-3235602。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