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预公告
栖征预公告〔2023〕1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位于庄园街道草庵村;面积:2.2030公顷,其中:农用地2.1662公顷(耕地0.7753公顷、园地1.2472公顷、田坎0.1208公顷、农村道路0.0229公顷),建设用地0.0368公顷(村庄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庄园街道草庵村民委员会。
地块2:位于庄园街道草庵村;面积:8.4494公顷,其中:农用地2.8059公顷(耕地0.3538公顷、园地2.2978公顷、田坎0.0048公顷、沟渠0.0526公顷、农村道路0.0680公顷、设施农用地0.0289公顷),建设用地5.5727公顷(村庄用地),未利用地0.0708公顷(河流水面);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庄园街道草庵村民委员会。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地块2拟用于栖霞市第一中学建设,用途为教育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庄园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1月6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栖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一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栖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栖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栖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志强,联系电话:2705318。
栖霞市人民政府
2023年 1月 6 日
发布日期: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