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征地收字〔2023〕18号
2023年1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9640公顷(苏政地B[2023]40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 项目(地块)名称
工矿仓储用地
二、 江苏江阴市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编号 |
征收土地位置 |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 |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按现状权属分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集体 |
国有 |
面积 |
耕地 |
||||||
1 |
申港街道滨江村 |
申港街道滨江村村委会 |
0.2606 |
0.2606 |
0 |
0.2381 |
0.2254 |
0.0000 |
0.0225 |
2 |
申港街道滨江村 |
申港街道滨江村34组 |
0.1405 |
0.1405 |
0 |
0.1404 |
0.1050 |
0.0001 |
0.0000 |
3 |
申港街道滨江村 |
申港街道滨江村35组 |
0.0168 |
0.0168 |
0 |
0.0168 |
0.0000 |
0.0000 |
0.0000 |
4 |
申港街道滨江村 |
申港街道滨江村45组 |
0.1457 |
0.1457 |
0 |
0.1097 |
0.0702 |
0.0360 |
0.0000 |
5 |
申港街道滨江村 |
申港街道滨江村46组 |
0.4004 |
0.4004 |
0 |
0.0585 |
0.0264 |
0.2513 |
0.0906 |
合计 |
0.9640 |
0.9640 |
0 |
0.5635 |
0.4270 |
0.2874 |
0.1131 |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用途为工矿仓储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澄政发[2020]106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临港管理所(地址:江阴市申港街道申新路296号;电话:86868577)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本公告公示期为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3月3日。
特此公告。
江阴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