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征地收字〔2023〕9号
2022年12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3.8959公顷(苏政地B[2022]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 江苏江阴市项目(地块)名称
国土所西侧地块社会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 江苏江阴市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编号 |
征收土地位置 |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 |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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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 |
按现状权属分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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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
国有 |
面积 |
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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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亭街道云新村 |
云亭街道云新村村委会 |
0.0850 |
0.0850 |
0 |
0.0780 |
0.0624 |
0.0070 |
0.0000 |
2 |
云亭街道云亭村 |
云亭街道云亭村26-38组 |
13.8109 |
13.8109 |
0 |
0.0000 |
0.0000 |
13.6525 |
0.1584 |
合计 |
13.8959 |
13.8959 |
0 |
0.0780 |
0.0624 |
13.6595 |
0.1584 |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用途为保障性安居工程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澄政发[2020]106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城东管理所云亭南闸管理服务科(地址:江阴市云亭街道云南路58号;电话:86181492)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时间2023年1月4日-2023年2月2日
特此公告。
江阴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