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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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拆迁

拆迁过程中我们的这些不规范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7-23

  拆迁实践中,拆迁人往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根本不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拆迁人组织实施补偿时,给予被拆迁人一户一个拆迁补偿标准,关系好的,多补偿;关系不好的,少补偿。最终导致因为方案的不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引发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激烈矛盾。为了争取利益,迫使有的被拆迁人不得不铤而走险,通过不恰当的方式去争取利益的情况。

  近年来,房屋拆迁中的违法犯罪问题愈演愈烈,被拆迁人为了获取及尽可能多的获取拆迁补偿利益,采取了各种各样的办法与方式。本文通过二个案例,讨论如何区分拆迁中涉嫌诈骗犯罪与非罪。

  

拆迁过程中我们的这些不规范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根据某地的拆迁补偿方案,2000年前建造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补偿安置,2000年以后建成的房屋不予安置,酌情给予补助。被告人江某为了获得安置房及更多拆迁补偿款,将实际建成时间为2003年的房屋谎报建筑年限为1998年;

  案例二:2015年,被告人吴某的房屋被划入征收项目范围内,担任征收评估工作人员被告人夏某,在吴某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两被告人经预谋,采用虚增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及评估价值等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

  结合上述案例,本律师认为,当行为人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的,才能够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诈骗罪属于“目的犯”,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在房屋面临拆迁时,可以说几乎每个被拆迁人都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或者安置房,这是人的正常心态。但如果被拆迁人意图获取的利益是超出法律规定或者补偿安置方案能够获得的补偿得(如案例一、二),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上就存在非法占有的可能,这种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拆迁过程中我们的这些不规范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并使交易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在客观方面,应当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且这种行为与对方自愿交付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时,可以通过以下顺序:

  首先,考察其行为内容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即其行为是否符合事实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其行为缺乏真实性及合法性,则丧失了对其给予肯定性评价的基础。如虚增房屋面积、谎报建筑年限等,即属于这种情况。

  其次,考察交易对方交付财物的原因是否是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但没有给交易对方造成误解而做出错误的财产处分决定,那么这种行为与对方交付财物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构成诈骗罪。

  实践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即拆迁人对了推进征迁活动的顺利进行,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意见,放宽补偿条件,甚至在很多时候,被拆迁人是在拆迁工作人员的建议下,参考较高的拆迁补偿标准申报信息,此时,虽然行为人所填报的信息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拆迁人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最终的结果是经过双方协商的结果或者不违背双方意愿的结果,因此,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拆迁过程中我们的这些不规范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3、行为后果给国家财产遭受了实际损失。

  实践中经常存在一种情况,即被拆迁人实施了骗取拆迁补偿利益的行为后,尚未实际取得补偿款或安置房时,就被有关部门发现,最终未能取得拆迁补偿利益。通常,对于该种情况按照犯罪未遂处理 。

  总结一下:拆迁改造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过程。在拆迁中,被拆迁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当拆迁活动侵害了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时,法律上已经明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法律救济途径,但是实践中很少人有被拆迁人敢于依法维权,经常发生被拆迁人通过不恰当的行为进行补救时,却不想触碰了法律底线,还有很大一部分人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盲目跟风,而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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