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刘女士对自己的老宅子进行了翻建,但是她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出意料,在2017年的1月份,当地的城管局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这块宅基地,是当初刘女士的母亲经过行政机关的批准,才建造的房屋。后期刘女士和他的儿子一直居住在此处房屋内,因为所住的房屋墙体开裂,刘女士便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翻建。刘女士和她的儿子名下均没有其他房屋登记信息。
根据上面的案件情况,可以得出三点关键信息:
1、原始房屋是经过行政机关批准建造的;
2、刘女士一直在此居住,因为宅基地房屋年久失修才进行翻建;
3、该房屋为刘女士的唯一住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违章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方可限期拆除或没收。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本案中,刘女士所建房屋虽确属未批先建,但刘女士系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用途自住,翻建也未超过原有面积,更未加盖。且需强调的是,该房屋系刘女士及其子的唯一居所。如有权机关在确认该房屋为违建后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最终履行,则刘女士及其家人必将面临流离失所的可预见结局。
法律并非仅是条文中所罗列的惩处性规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针对刘女士所面临的困境,城管局应先选择采取责令限期补办规划手续等改正措施后,再针对相应改正的情况酌情作出决定,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必然将对刘女士的权益造成过度损害,属明显不当。最终,刘女士通过诉讼的途径撤销了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
因此,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上翻建房屋需要取得规划及建设许可,但在未取得的情况下,并不是说一定属于违章建筑且必须要拆除。村民翻建房屋的目的一般都是为了自家居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符合法规规范的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有所居、安于所居才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