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拆迁律师代理的山东德州王先生(化名)的房屋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王先生是本村村民,原本拥有宅基地房屋并居住使用,因村里进行城中村改造,王先生的房屋也被拆迁,然而因王先生却没有得到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也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于是在拆迁动员不成的情况下,便由当地城市管理局出面,对王先生的房屋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认定王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筑。随即王先生房屋被强制拆除。合法居住的房子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没有拆迁补偿,还被强拆了,怎么办?遇此困局,该如何破解?
01、查明未批先拆,确认征收主体责任!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首先就王先生房屋面临的征收拆迁进行法律调查,经调查得知,涉案房屋土地不存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合法的征收,村民土地及地上房屋被征收并未经法定批准。
随后,搜集当地实施征收拆迁的材料,获知当地县人民政府组建成立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与当地街道办事处共同组织对王先生所在村实施城中村改造,以此确认当地人民政府为实施征收拆迁的责任主体。
02、破解违建困局,确认强拆违法。
因王先生收到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后,房屋随即被拆除,京平律师分析,该限期拆除通知,虽然是通知的名义,但其认定王先生房屋为违章建筑,对王先生的权利产生实质影响,且城管局以此强制拆除了房屋。因此,京平拆迁律师帮助王先生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限拆通知”,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撤销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限拆通知”。至此,行政机关主张王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便缺乏合法依据。随后,针对城管局主张的拆除违章建筑的主张也不攻自破,经法院判决确认城管局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03、回归征收补偿正途,确认行政强制征收行为违法
经过前期的铺垫,已经明确王先生的房屋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征收拆迁,而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组建的内设机构实施的行政行为由其组建机关做被告,因此对于当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实施的行政强制征收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当地县人民政府承担。
诉讼中,京平律师指导王先生提交大量当地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征收的证据,以及不具有法定批准征收文件的证据;行政机关主张其未组织实施征收行为。经过激烈的诉讼,最终人民法院支持王先生的请求,认为行政机关实施征收行为应当提供合法的证据依据,遂确认行政机关对原告土地实施的强制行政征收行为违法。至此,本案由违章建筑拆除及赔偿的方向,回归到征收补偿安置的正轨。
04、申请补偿安置,化赔偿为补偿,保障实质权益。
在上述征收补偿和确认违法之后,京平拆迁律师指导王先生采取了双保险的程序策略。一方面提起行政征收补偿安置申请程序,另一方面针对强拆违法后,提起国家赔偿程序。在提出行政征收补偿安置申请后,行政机关未作出答复,遂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责令征收主体履行征收补偿职责,限期作出征收补偿。
因补偿和赔偿的对象均为同一房屋,因征收补偿安置申请已得到法院支持,为了避免重复赔偿,遂撤回赔偿请求,将相关权益转为征收补偿安置权益进行救济。
05、补偿决定仍不合理,提起诉讼救济权利。
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后,行政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然而行政机关确定的补偿内容仍偏低,仍不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遂指导王先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进一步争取补偿安置权益。
经过多次努力,王先生的补偿安置争议,在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程序中化解,双方协商一致,王先生得到了满意的补偿安置内容。最后,王先生为表示感谢,特为京平律师送来锦旗。
本案的亮点,一方面在于将违章建筑认定的行政行为撤销,避免房屋被认定违建而影响补偿赔偿;另一方面,将常规的强拆赔偿转化为征收补偿,从而为实质化解征收补偿安置争议获取有利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