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目前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机关认定违法建筑的主要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中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和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三、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五、强制执行催告书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六、强制执行决定书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七、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另外,《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是比较复杂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后才能进行拆除,同时在拆除之前还要仔细认定该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修建的,避免出现拆错房屋的情况。如果您遇到了这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