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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好的房屋被扣上违章建筑的帽子该如何维权自己的权益?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1-01-14
  首先,必须先了解一下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建好的房屋被扣上违章建筑的帽子该如何维权自己的权益?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强制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可见,针对“违章建筑”的拆除,行政机关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2)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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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5)实施拆除。

  其次,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该如何自救?

  从违章建筑的认定到强制拆除期间,当事人主要有以下三次自救机会:

  1、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2、针对政府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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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针对强制拆除行为本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使拆违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本身合法有效,强制拆除行为本身也可能存在实施主体不适格,执行对象错误,未采取合适登记、保管措施而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实施等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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