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是河南周口市某村人,在村里有自建房屋一栋。2018年11月24日,为落实该县总体规划,提升城市品位,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周先生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周先生与同村10余村民不服该征收决定,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8月29日,法院以未办理用地手续、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周先生以为维权已经成功,但是2019年9月19日,某资源局以周先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由,对周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周先生3日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因周先生未自行履行处罚决定,某资源局于2019年9月底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周先生遂向该资源局上级单位申请行政复议,但被告知他应向征收方提出该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周先生申请后,但征收方也一直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19年10月11日,征收方组织有关部门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其后将土地出让并移交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
无奈之下,周先生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征收方的违法拆迁行为违法。
征收方辩称,其拆除周先生的房屋合法有据,有群众举报周先生的案涉房屋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某资源局经法定程序后,确认周先生建房行为严重违法并作出处罚决定,但周先生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征收方将案涉房屋拆除系正常行政执法,与房屋征收行为无关。
法院认为,《行政强制法》为实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为设定了特别程序,也就是说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必须要过了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在被处罚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没有经过复议及起诉期限,且周先生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征收方于2019年10月11日即组织相关部门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法院判决征收方组织违法拆迁周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将周先生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但在《房屋征收决定》被判决违法后,又以违章建筑为由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实质是“以拆违之名,行拆迁之实”。
京平拆迁律师建议,在面临征收但自建房手续不全情况下,对于征收方的拆违行为,被征收人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及时收取证据,通过发函、诉讼等多种途径,促使双方就拆迁补偿、赔偿问题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