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的张先生在村集体土地上建有房屋,2015年11月11日,征收方作出《关于同意XX村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开始对张先生所在村进行棚户区改造工作。张先生的涉案房屋处在棚户区改造范围之内,但张先生与征收方因拆迁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先生没有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
2018年4月3日,城管局以“违法建设”为由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立案。2018年4月28日,征收方同意并责令城管局对包括张先生在内的16户在本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2018年4月29日,城管局对张先生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但鉴于该村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仍同意按照《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方案》对张先生进行补偿。2018年10月24日,城管局强行拆除了涉案房屋。
张先生向律师咨询,律师建议先诉城管局,撤销“违建”的认定;再诉强拆违法,为后续申请赔偿打下基础。随后,张先生正式提起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城管局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019年3月4日,张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组织强拆张先生的涉案房屋违法。
征收方辩称,组织实施强拆行为是因为张先生未履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且该行政行为的具体执行和实施没有对张先生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张先生不能单独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涉案房屋虽为违法建筑,征收方仍按照合法建筑进行安置补偿已经是对张先生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张先生为了“多吃多占”而滥用司法资源,其起诉目的具有不正当性。
法院认为,组织实施强拆是征收方为了推进涉案项目土地征收及棚户区改造工作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执法手段,征收方作为涉案棚户区土地征收及改造工作的主导机关,对城管局违反城市规划实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及强制拆除行为是明知且支持的,故征收方应当对拆除行为承担责任。此外,征收方在张先生未签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采取按违法建筑方式拆除涉案房屋亦明显不当。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京平拆迁律师表示,拆除违法建筑,征收方首先要经过相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建筑作出认定,再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作出拆除决定书,如当事人拒不履行,还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遇到征收拆迁,如果认为征收方的补偿不合理,或者遇到房屋被认定为违建,一定要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尽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