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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维权

政府欲征地拆迁补偿无法达成一致养殖场变违建责令限期拆除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1-04

  辛苦扩建养殖场,一朝收到限拆书

  王先生是贵州省遵义市人,在当地为经营山羊养殖于2013年扩建了养殖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一处。该建筑被遵义市城乡规划局认定为违建并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

  这让王先生很是疑惑,自己在本村开展养殖已经数年,因为扩大生产当时才修建了这处养殖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现在却成了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

  因自身法律意识较强,带着这些疑惑,王先生不服该决定书,提起了行政复议,后该决定书被复议机关遵义市政府所维持,在此种艰难困境下,王先生决心提起行政诉讼,他慕名寻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的张爱慧律师、傅增强律师、胡海珠律师组成维权团队,帮助王先生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政府欲征地拆迁补偿无法达成一致养殖场变违建责令限期拆除

  律师介入提诉讼,一审请求被支持

  京平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和分析。

  王先生作为其所在村村民,开展山羊养殖,具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直守法经营。之后,政府欲占用此地修建物流仓储,在双方无法就征地拆迁补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王先生收到了《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该决定书将王先生于2013年修建的养殖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认定为违建,很显然是以拆违促拆迁。

  此时律师已经有了详尽的策略,于是帮助原告王先生整理和提交证据,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京平律师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首先指出被告遵义市城乡规划局的职权范围是对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行使管理职权。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关证据。本案中被告遵义市城乡规划局未能提供是否有职权对原告于2013年修建房屋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决定的有关证据,应视为没有证据。据此被告遵义市城乡规划局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属于超越职权。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对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后作出维持决定,明显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二审判决撤两书,律师助力行诉路

  京平律师帮助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均被一审法院查明后予以支持。被告遵义市城乡规划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得知被告提起上诉后,京平律师再次指导当事人沉着应对,并在庭审中有理有据地阐述自己的观点。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政府欲征地拆迁补偿无法达成一致养殖场变违建责令限期拆除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在收集证据方面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举证责任,十分不公。《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也体现出对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的保护。让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介入,通过其对法律条文和诉讼程序的把握,借助其多年的丰富经验,对行政机关的证据进行专业的分析、质证,可以帮助行政相对人更好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依法提起及参与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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